现将《2024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线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和《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直补改革实施方案》(赣农字〔2021〕6号),为切实做好2024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深入推进“先免后补”工作,符合《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备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全面实施“先免后补”,组织开展小散养殖户整县“先免后补”试点。二、病种和范围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全省所有猪、牛、羊、鹿等进行O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规定逐级上报,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小反刍兽疫不纳入省级财政支持强制免疫病种,由各地按照国家有关消灭计划和防治指导意见,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自主实施有关疫病防控工作。
强化规模养殖场和小散养殖户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免疫有关技术要求参照2024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执行。
(一)规模养殖场:符合《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备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即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肉用家禽存栏3000羽以上,蛋用家禽存栏1000羽以上的养殖场全面实施“先免后补”。
(二)小散养殖户整县“先免后补”试点:每个设区市至少组织1个县(市、区)开展小散养殖户整县“先免后补”试点,制定“先免后补”试点实施方案,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第三方服务组织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形式实施免疫。
实行免疫信息化管理,规模养殖场和“先免后补”试点县实施小散养殖户强制免疫的第三方服务组织应按时通过“赣农服”微信小程序或者“江西省动物强制免疫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小程序或者系统”)上传强制免疫信息。按照“谁免疫、补给谁”的原则,规模养殖场和承担“先免后补”试点县实施小散养殖户强制免疫的第三方服务组织通过小程序或者系统线上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拨付补助资金到免疫实施主体。
(一)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苗实施程序化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按时通过小程序或者系统上传强制免疫信息,同时可申请免疫补助。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审核,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补助标准据实发放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补助标准和程序参照《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直补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二)小散养殖户整县“先免后补”试点:试点县要按照整县推进模式,向防疫合作社、技术服务公司或专业协会等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服务组织购买动物防疫服务。与第三方服务组织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服务费用。根据各乡镇小散养殖户畜禽养殖量、疫苗损耗、劳务成本、人员防护、工伤保险等因素核算,确定购买服务经费,山区及偏远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承担小散养殖户免疫的服务组织要以乡镇为单位,按时通过小程序或者系统上传强制免疫信息,提供抗体监测水平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比例对小散养殖户的免疫效果进行抽查,经抽查畜禽免疫密度、抗体合格率达标,或者经补免达标的,予以审核确认,按合同发放强制免疫补助经费。春秋季集中强制免疫结束后,按照上、下半年两次结算拨付。
(三)非试点县小散养殖户: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由省级统一组织疫苗采购”的要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疫苗需求计划,确定本辖区各品种疫苗采购数量,再按照省级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和中标金额比例,与疫苗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结算疫苗采购费用,采购合同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开展自行免疫的小散养殖户可以到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领取疫苗。其他小散养殖户由县、乡两级在春、秋两季组织开展集中免疫活动,并做好平时补免。
3月20日前:完成省级强制免疫疫苗招标采购和设区市签订购买合同工作,“先免后补”试点县完成“先免后补”实施方案制定,并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3月底前:完成规模养殖场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先免后补”试点县确定强制免疫第三方动物防疫服务组织,并签订委托服务合同。
6-7月:组织春季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效果评估,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完成上半年“先免后补”补贴资金的核实、公示和拨付。
(一)压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疫病免疫主体,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组织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二)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动员,专门部署,统筹协调,支持小散养殖户整县“先免后补”试点,顺利推进本辖区内畜禽强制免疫工作。“先免后补”试点县要强化部门协作,细化工作措施,确保防疫措施落实落细,防止出现防疫漏洞、监管缺口,为全面推进“先免后补”积累经验。
(三)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同时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提出补免建议。
(一)加强免疫技术服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做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督促指导自主实施免疫的规模养殖场户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确保按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免疫任务。协调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按照承诺提供售后服务内容,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二)推行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调动社会化防疫力量参与政府组织的动物强制免疫,积极推行委托专业化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服务企业、协会等第三方服务组织实施强制免疫注射,确保免疫进度和免疫密度,政府对承担强制免疫的第三方服务组织给予劳务补助,社会化服务的经费可从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中列支。
(三)做好冷链检修与维护。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冷库、冰箱、冰柜等冷链设施设备的检修与维护,冷链设备数量不能满足需求的要及时增加设备,确保疫苗储运“全程冷链,无缝对接”,保证疫苗使用有效、安全,避免因冷链储运条件不符,导致疫苗失效,严格杜绝疫苗浪费情况发生。
(四)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组织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以及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按时通过小程序或者系统上传强制免疫信息。
(五)评估免疫效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强制免疫质量与免疫直补工作将列入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评价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畜牧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畜牧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畜牧网”。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线,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6,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编辑部电话 电子信箱请把#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