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决战决胜之年,根据山东省扫黑办的安排部署,各地政法机关持续开展“打伞”“打财断血”“打霸治乱”专项行动,连续侦破多起涉黑恶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审判,极大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4月22日上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孟祥刚担任审判长,与员额法官李进生、郭伟伟组成合议庭,公开宣判上诉人苏杰等1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罪一案,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2008年5月,苏杰与他人合伙投资成立“西北客运公司”,经营乐陵市区至大孙乡的公交线。为达到垄断该公交线路的目的,苏杰先后纠集苏琳琳、王好伟、周冰、靳月光、王志刚、郑明明及宋敏敏、张文、程钟升、李俊杰(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稽查队”,驾驶两辆面包车,携带砍刀、镐把、木棍等,采用暴力、威胁、恐吓、别车、打砸等非法手段,强行收购该线路部分公交车,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8起(致4人轻微伤)、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1人重伤二级)、强迫交易犯罪2起(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非法拘禁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犯罪5起、违法行为2起,在当地逐渐形成了以苏杰为首,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苏杰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经营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将获取经济利益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2008年5月至2018年6月,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一定时期内实现了对乐陵市区至大孙乡公交线路的客运经营的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12月25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苏杰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权利二年,不得假释。其他被告人均依法判处刑罚。宣判后,苏杰不服一审判决,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4月23日,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与淄博市看守所及淄川区、博山区、桓台县看守所远程连线人涉黑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聂勇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骗取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光亮等其余23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并处罚金。
据介绍,被告人聂勇于2000年8月8日、2004年9月17日先后两次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2007年9月刑满释放后,利用其在社会上形成的恶名,以淄博旭勇商贸有限公司(又称金鼎商务公司)为依托,陆续笼络被告人李光亮、刘洪亮、崔思平、陈向东、刘昊业、高海涛、王凯、陈玉晓、章山等二十余名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跟随混社会,2013年5月份以要账为名进入淄博亚豪博业建陶有限公司,通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逐渐发展成为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聂勇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李光亮、刘洪亮、崔思平、陈向东、刘昊业为骨干成员,陈玉晓、高海涛、王凯、王敬、孙希颖、章山、姚在功为积极参加者,祝海玉、孙健、吴浩、宋鹏、卢学军、郑贵顺等为其他参加者。以被告人聂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营着淄川银座力量健身房、SM广场力量健身名爵店,实际控制着淄博双旭建陶有限公司、淄博亚豪博业建陶有限公司等产业,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采取其他手段先后获取经济利益6000余万元。自2013年5月至案发,以聂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伪证,妨害作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活动22起,该组织还多次插手各种民间纠纷、经济纠纷,替人平事,无故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组织成员多次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该犯罪组织结构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四个法定特征。遂根据审理查明的各被告人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菏泽市各级人民检察院集中起诉涉黑涉恶案件,牡丹区、定陶区、曹县和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对四起涉黑案件提起了公诉。
近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杨某提起公诉。据了解被告人杨某于2005年左右拜师唐某某(已判决),并伙同他人一起帮助管理某运输公司,非法聚敛钱财,多次参与唐某某的收徒仪式和各种聚会。2015年9月29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参与师徒聚会后,伙同唐某某、李某(均已判决)等十余人在巨野县新矿宾馆附近参与打架,致三人轻微伤。被告人杨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提起公诉。据了解,2013年至2016年,商某某(已起诉)纠集刘某某、张某(均已起诉)、王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定陶区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商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对外非法发放高息借款,并以殴打、拦截、恐吓等手段非法讨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伙同其他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为索要债务,多次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对被告人马某某提起公诉,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对被告人马某提起公诉,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马某某2提起公诉。据了解: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马某某1等3人经马某(已判刑)纠集,与马某某3、马某某4、侯某某、沙某某(均已判决)等20余人,在曹县及周边县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马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高利放贷,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殴打、拦截、恐吓等手段非法讨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利用自身形成的强势地位,介入他人日常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为索取财物,利用民间纠纷,借题发挥,殴打并劫持多人,向对方索取高额赎金,实施绑架、非法拘禁犯罪;漠视司法机关权威,强行闯入派出所带走对方当事人,致使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为索取债务,强行进入他人家中殴打他人并毁坏财物,实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非法拘禁罪等提起公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罪对被告人秦某某、戴某某提起公诉。据了解,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秦某某、戴某某经陈某某(另案处理)纠集,并伙同朱某某、王某某、任某某、李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在境外多次跨境对国内被害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陈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集团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拨打电话等手段寻找被害人,以服务费、展期费等名义收取高额利息,并通过相互推介、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虚增被害人债务,涉嫌罪。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采用威胁、辱骂、恐吓等手段非法讨债,涉嫌敲诈勒索罪。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秦某某、戴某某伙同其他犯罪集团成员,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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