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德州中院消息,今天上午,该院公开宣判上诉人苏杰等1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罪一案,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5月,苏杰与他人合伙投资成立“西北客运公司”,经营乐陵市区至大孙乡的公交线。为达到垄断该公交线路的目的,苏杰先后纠集苏琳琳、王好伟、周冰、靳月光、王志刚、郑明明及宋敏敏、张文、程钟升、李俊杰(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稽查队”,驾驶两辆面包车,携带砍刀、镐把、木棍等,采用暴力、威胁、恐吓、别车、打砸等非法手段,强行收购该线路部分公交车。
苏杰等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8起(致4人轻微伤)、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1人重伤二级)、强迫交易犯罪2起(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非法拘禁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犯罪5起、违法行为2起,在当地逐渐形成了以苏杰为首,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苏杰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经营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将获取经济利益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2008年5月至2018年6月,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一定时期内实现了对乐陵市区至大孙乡公交线路的客运经营的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12月25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苏杰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权利二年,不得假释。其他被告人均依法判处刑罚。宣判后,苏杰不服一审判决,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德州中院由院长孟祥刚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晓东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德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