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平,应邻居刘华香要求,徐学晶用自家的公驴,免费给他家的母驴配种,谁知公驴比较暴躁,过程中不慎导致母驴内脏破裂致死。刘华香认为自己亏大了,把徐学晶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己方损失1万元。
徐学晶和刘华香是一对邻居,俩人房子相互挨着,相处了几十年,邻里之间经常相互帮忙,关系向来不错。可最近两家人却为了一头驴,闹得不可开交,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刘华香家的母驴,正处于发情期,徐学晶出于好心,把自家的公驴牵到刘华香家,给他家的母驴配种,一般情况下配种需要收费。
眼看母驴已经无法救治,徐学晶帮刘华香联系了肉贩子,双方谈线多斤重的驴子,一共卖了近5000元。
可事情并未到此结束,刘华香虽然收了卖驴的钱,却认为自己亏大了,他觉得,如果不是因为徐学晶家公驴配种,自家母驴根本不会出事,那样母驴的价值可远不止5000元。
徐学晶听后十分生气,这算哪门子事,我免费让公驴给你家的母驴配种,你还让我出钱,难得相处几十年,你刘华香好意思吗?
两个老头各说各的理,越说越生气,最后不欢而散,刘华香一气之下去了法院,起诉徐学晶没有完全履行服务合同,请求法院判决徐学晶赔偿自己损失1万元。
1.当初是刘华香主动找自己帮忙,自己出于好心,将自家公驴牵去帮忙,配种的事情也没有收取一分钱。
3.自己把公驴牵走的时候,母驴状态还很正常,没有什么对劲的地方,现在母驴被肉贩子买走了,也没有证据证明母驴的死亡,和自家公驴的配种行为有关,因此,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4.刘华香说自家的母驴价值15000元,但是他无法提供证据,任何财产的价值,均需要物价部门鉴定,或者能够证明其价值的票据来证明。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由于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管徐学晶有没有过错,只要刘华香能够证明,母驴的死亡和公驴的配种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徐学晶就必须得赔偿。
服务合同和好意施惠,对于责任认定有较大影响,由于服务合同是有偿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导致他人损害的,均需承担民事责任。
而好意施惠行为,在责任承担上相对较轻,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需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便是好意施惠,也并非一定不承担责任。
配种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行为,现在母驴已经被宰杀变卖,关键证据已经灭失,无法鉴定母驴的死亡原因,是由徐学晶家公驴的配种行为所致。
但结合双方证言,从配种的时间来看,母驴的死亡,又和配种行为有着种种关联,可以认定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刘华香和徐学晶双方均无过错,不适用过错侵权原则,但母亲在配种后立即发生意外,应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同时法院也支持了徐学晶没有过错的答辩意见,因饲养动物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刘华香的损失确实存在,母驴的死亡也和徐学晶的公驴配种行为有一定关联,结合案情,法院判决,徐学晶支付给刘华香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