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平,老徐用自家的公驴免费给老刘家的母驴配种,导致母驴内脏破裂致死。老刘认为自己亏大了,就把老徐告上法庭,要求老徐赔偿损失10000元。(案例来源:建平县法院)
老徐和老刘是一对邻居,两人房子挨着房子,相处了几十年,邻里之间经常相互帮忙,关系十分不错。可最近两家人却为了一头驴,闹得不可开交,这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老刘家的母驴正处于发情期,老徐好心把自家的公驴牵到老刘家给老刘家的母驴配种。出于几十年的老交情,老徐一分钱没有要,配种结束后,老徐就把公驴牵了回去。
可刚刚到家,老刘就跑过来责备老徐,说公驴走了之后母驴就奄奄一息了。老徐赶忙跑过去查看,母驴躺在地上呼哧呼哧的喘着粗细,身体一动不动,还流着血。俩人揣测了半天,分析:是公驴在配种的时候,将母驴的内脏给弄破了。
眼看母驴没有办法救治了,老徐帮老刘便联系了肉贩子,以每斤20多元的价格卖给肉贩子,一共卖了近5000元。
可事情并未到此结束,老刘虽然收了卖驴的钱,却认为自己亏大了。他觉得,如果母驴不是因为老徐家公驴配种的行为,根本不会出事,那样母驴的价值可远不止这5000元。再说,家里还有一头正在嗷嗷待哺的驴崽子,也因为得不到母乳而死亡,又造成了一笔不小的损失。
老刘越想心里越堵得慌,他就跑去找老徐,让老徐赔钱。老徐听后生气了,这哪门子事,我免费让公驴给你家的母驴配种,你还让我出钱,难得相处几十年,你老刘好意思吗?
两个老头各说各的理,越说越生气,最后不欢而散。老刘一气之下去了法院,起诉老徐没有完全履行服务合同,请求法院判决老徐赔偿自己损失10000元。
3、自己把公驴牵走的时候,母驴状态正常,没有什么对劲的地方,现在母驴被肉贩子买走了,也没有证据证明母驴的死亡和自家公驴的配种行为有关。因此,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4、老刘说自家的母驴价值15000元,但是其无法提供证据,任何财产的价值均需要物价部门鉴定或者能够证明其价值的票据来证明。没有经过鉴定也没有相关的票据,因此无法认定老刘家母驴的实际价值到底是多少。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首先,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管老徐有没有过错,只要老刘能拿出母驴的死亡和公驴的配种行为有因果关系,老徐就必须得赔偿。
其次,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虽然双方没有约定服务费用,但免费的服务行为并不能成为违约的阻却事由。
再者,配种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行为,因现在证据灭失,无法鉴定母驴的死亡原因是和老徐家公驴的配种行为所致。但结合配种的时间来看,母驴的死亡又和配种行为有着种种关联,所以应被认定为意外事件,对于意外事件造成损失,法院无法回避。
因此,本案实质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这类纠纷可能是侵权之诉,可能是违约之诉,也有可能适用无过错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刘和老徐均无过错,但母亲在配种后立即发生意外,应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同时法院也支持了老徐没有过错的答辩意见,因饲养动物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老刘的损失是确实存在,母驴的死亡也和老徐的公驴配种行为有一定的关联,结合案情,法院判决,老徐支付给老刘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