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是进行免疫接种。为有效地防范狂犬病疫情的发生,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均要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请养犬人按照条例规定时限要求,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第二步进行养犬登记。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和条例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实行养犬登记是针对重点管理区的要求,一般管理区不作要求。
第三个步骤是妥善处置。养犬人如果放弃养犬或因不符合条件无法登记、续签的,请大家自行妥善处置犬只,也可以将其送至公安机关设置的专门的犬只收容场所,不要遗弃。如果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规定,及时送至无害化处理机构处理,不得出售、掩埋、丢弃或混入垃圾。
一是实行犬只种类限制。针对恶犬伤人事件频发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条例采用禁养名录制度,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请养犬人注意,在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前自行妥善处置。
二是实行犬只数量限制。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重点管理区内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妥善处置。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条例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养犬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还要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实现文明养犬。条例从促进养犬人与非养犬人和谐共处角度出发,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特别是针对社会反映强烈安全、卫生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犬绳(链)、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除犬粪等要求。同时出于公共安全考虑,条例确定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七类场所,例如,办公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商场、宾馆等经营场所,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
此外,对养犬过程中屡次违法和恶犬伤人的情形,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者具有违法饲养禁养犬只并伤害他人情形的,三年内不得办理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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