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太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太原一男子用开水浇怀孕母猫”情况说明。事发后,公司高度重视此事,调查核实后对该名员工严肃处理,解除劳动关系。
我们常说,“众生平等”,处于食物链顶端的人类,并不具有可以藐视小动物生命的特权,对生命的起码敬畏是人性底线,也是人类作为高级动物的道德准则。不论是因为逗玩自养猫被猫挠伤,还是因为猫偷吃了火腿,用开水浇伤浇死怀孕母猫行为实在太过残忍,背离了现代社会文明,真是可恶至极,令人愤怒。特别是保安从业者,更应具有“敬畏生命”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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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用开水浇怀孕母猫,只是违道德,尚不构成犯罪行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员工用开水浇怀孕母猫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关键要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是否含有严重违道德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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