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朝阳,一男子答应隔壁邻居,让自家公驴免费帮邻居家的母驴配种。怎料在配种时,因公驴情绪暴躁,导致母驴内脏破裂死亡。邻居认为自家吃了大亏,一气之下将好心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偿1万元损失。
徐阳与刘翠是几十年的老邻居,日常不管哪家有事,另外一家都会帮忙。两家的关系特别好,没想到因徐阳好心办坏事,让邻居之间的友好关系变得陌生,最后闹上了法庭。
刘翠家里养了一头母驴,这头母驴正值发情期。由于没有合适的公驴配种,所以刘翠很着急,正巧隔壁邻居徐阳家养了一头公驴,于是刘翠想让徐阳家的公驴帮忙配一下种。当晚刘翠就去了徐阳家,说出了她的请求。
由于两家的关系一直相处的很好好,平时也会互帮互助,所以徐阳想都没有想就答应了刘翠的请求。他客气的说道:都是多年的老邻居了,帮忙也是应该的。
第二天一大早,徐阳就将自家公驴牵至刘翠家的驴棚内,让两头驴配种。刘翠见徐阳不要报酬还这么积极的帮忙,于是贴心的问徐阳有没有吃早饭。刘翠想着以后两家还要经常走动,就想给徐阳做点好吃的。
但徐阳觉得自己也就是帮了一个小忙而已,客气的对刘翠说到:我们两家这么多年的交情,不用那么客气,徐阳在把驴拴好后就回自家干活了。
在两头驴配完种之后,徐阳就把公驴牵回了家。可他到家还没有一会,刘翠就急冲冲的跑到徐阳家对他说:两头驴配完种之后,还没有半个小时,家里的母驴就不行了,现在已经奄奄一息倒在地上了。
徐阳听后,立马放下手中的活,跟着刘翠去她家看母驴的情况。来到刘翠家后,徐阳看到母驴躺在地上一直喘粗气。母驴的身体已经不能动弹了,可母驴的尾巴处却一直在往外冒血。徐阳与刘翠看到这个情况,都觉得是两头驴在配种时,母驴的内脏破裂了。这种状况发生后母驴肯定活不了了,就算找兽医前来医治,也是无力回天。
眼见好事变成了坏事,眼前的情况越来越糟糕,徐阳为了缩小刘翠的损失,在母驴还没有彻底断气前,就联系了收购驴肉的人。将已经奄奄一息的母驴,以20元一斤的价格卖给了肉贩。最终重200多斤的母驴只卖了5000元左右。
即便已经及时止损了,刘翠还是觉得自己吃亏了,甚至认为如果不让徐阳的公驴给自家母驴配种,就不会出现意外。刘翠曾想在母驴生下幼崽后,卖了幼崽赚些钱,现在鸡飞蛋打母驴因配种死亡,只卖了5000元,她悔不当初越想越生气。
刘翠的这头母驴,之前也生过几头小驴,现在这些小驴也要喝奶。如果没有母驴喂奶,小驴活下来的几率几乎为零。刘翠估算了一下自己的损失之后,她越想越生气,决定去找徐阳理论,让徐阳赔偿她的一部分损失。
刘翠家母驴因徐阳家公驴而死的事情,让徐阳很内疚,但是当他得知刘翠想让他赔偿时,徐阳瞬间火冒三丈。徐阳本是好心免费给刘翠家的母驴配种,出现意外是谁都不想发生的,这种事情谁也无法预知。
刘翠见徐阳不肯赔偿,就不断指责徐阳,可徐阳认为他本意是没错的。于是两个人争执了起来,最后闹得不欢而散。
刘翠见徐阳不肯赔偿,无奈之下只能将徐阳告上了法庭,并起诉徐阳没有按照约定完全合同内容,要求其赔偿损失1万元。(案例来源:建平县法院,文中皆为化名)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徐阳无偿帮刘翠,但公驴在配种时导致母驴死亡,给刘翠带来了损失。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徐阳有重大过失行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徐阳与刘翠双方均无过错,但母驴在配种后立即发生意外,应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刘翠的损失确实存在,跟徐阳的公驴配种行为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徐阳要赔偿刘翠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