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单位所在地不在办公楼、居民小区。
根据乌市公安局、乌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乌鲁木齐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品种名录》,一共发布了39种禁止饲养烈性犬品种。
每个家庭的养犬数量不得超过2只。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用于内部安全保卫等非经营性养犬数量不得超过3只。
饲养大型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农牧区农牧民因生活、生产需要饲养大型犬只除外,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实行拴养或圈养。
本市所辖伊州区东河街道、西河街道、丽园街道、城北街道、石油新城街道、三道岭镇,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巴里坤镇,伊吾县伊吾镇;十三师师部及各团场场部所在地为重点管理区。
个人饲养犬只每户不超过两只,其中中型犬或大型犬每户限养一只。单位因护院需要饲养犬只的,每个独立办公场所限养两只;因护院情况特殊,需增加养犬数量的,应当书面说明。
(一)库尔勒城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是指格斗犬只等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有烈性犬血统的混种犬只,以及体型特别巨大并容易造成视觉恐惧的大型犬只。
(二)库尔勒城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品种有(42种):藏獒犬、马士提夫犬、罗威纳犬、马犬、德国牧羊犬、比特斗牛梗犬、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高犬、中亚牧羊犬、大丹犬、意大利卡斯罗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法国波尔多獒犬、巴西非拉犬、意大利扭波利梗、牛头梗犬、美国斯塔福郡犬、纽芬兰犬、苏俄猎狼犬、爱尔兰猎狼犬、比利时牧羊犬、比利时马林诺斯犬、威玛猎犬、布雷猎犬、阿富汗猎犬、秋田犬、安纳托利亚牧羊犬、杜宾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灵缇犬、法国狼犬、佛兰德斯犬、雪橇犬、斑点犬、猎狐犬、古典英国牧羊犬、寻雪猎犬、英国牛头犬、澳洲牧羊犬、沙克犬、荷兰毛狮犬。
(三)库尔勒城区禁止饲养由执法部门认定的体高超过50厘米(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体长超过60厘米(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距离)以上的犬只。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氏提夫犬、拳师犬、杜宾犬(笃宾犬)、卡斯罗、高加索、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羊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利蓝梗、斯塔福、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马犬、中华田园犬39种烈性犬和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9种大型犬。
第三,戴嘴套。体(肩)高超过三十五公分的犬只需要戴嘴套。在电梯、出租车等密闭空间,如有需要,要给犬只戴好嘴套。
根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感染所致的一种人兽共患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一种乙类传染病,是迄今为止人类病死率最高的急性传染病。
根据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接触或者喂饲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舐为I级暴露;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明显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暴露;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舐,或者开放性伤口、黏膜被唾液或者组织污染,或者直接接触蝙蝠为Ⅲ级暴露。
二是Ⅱ级暴露者存在轻度感染风险,应处置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确认为Ⅱ级暴露且严重免疫功能低下者,或者Ⅱ级暴露者其伤口位于头面部且不能确定致伤动物健康状况时,按照Ⅲ级暴露者处置。
一是伤口冲洗。用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专业冲洗液)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约15分钟,然后用生理盐水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较深伤口冲洗时,可用注射器或者专用冲洗设备对伤口内部进行灌注冲洗,做到全面彻底。
二是消毒处理。伤口冲洗后用稀释碘伏或其他具有病毒灭活效果的皮肤黏膜消毒剂(如季铵盐类消毒剂等)涂擦伤口。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首先予以清创。
三是预防其他感染。根据伤口污染或感染情况,合理使用抗生素,减少狂犬病病毒以外的其他感染。尤其注意结合伤口性质与既往免疫史等综合判断是否使用破伤风疫苗及其被动免疫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