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由德州市德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于恩龙等47人涉黑案件、齐朋朋等12人涉恶案件集中宣判。德城区检察院检察长戴志军出庭履行职责。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2年12月,被告人于恩龙单独或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2013年12月21日于恩龙、于恩辉纠集许洪强及于恩齐(另案处理)持砍刀、匕首、棍子,将3名工厂工人砍成轻微伤。2016年前后,于恩龙、于恩辉陆续在德州市陵城区、德城区等地租用多处门市作为组织聚集窝点,以“融盛车贷”、“德瑞车贷”、“合善公司”等公司为依托,纠集人员从事非法高利放贷、讨债活动,并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于恩龙为组织者、领导者,于恩辉为领导者,李振等5人为骨干成员,耿云明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付从军等37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时公然阻拦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后,无视国家法律的尊严,公然对抗国家司法机关,转移、变卖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该组织先后共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等犯罪191起,实施组织内违法行为8起,涉及被害人180余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51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敲诈勒索罪、罪判处被告人于恩龙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敲诈勒索罪、罪、保险罪判处被告人于恩辉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判处相应罚金。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齐朋朋注册成立航程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17年3月份,齐朋朋以“车辆抵押借款”为载体,纠集他人在德州市德城区、陵城区等地实施多起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齐朋朋为首要分子,以王法哲等11人及袁龙、孙文凯(均另案处理)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车辆抵押借款”之名,宣传“押证不押车、快速放款”,吸引、诱骗客户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为抵押车辆安装GPS定位器,还款过程中以所谓逾期还息、GPS信号异常、节假日未提前还利息、到其他公司二次押车借款等理由肆意认定客户违约,秘密拖走客户车辆,收回本金后仍强迫客户交纳高额违约金、拖车费,不支付则将车辆变卖。
该犯罪集团人员众多、分工明确,在德城区、武城、景县等地有组织的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37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以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齐朋朋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对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判处相应罚金。
德州检察机关将继续坚决落实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省检察院工作要求,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履行好检察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六清”“百日攻坚”行动,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细化实化工作措施,为打好打赢扫黑除恶这场人民战争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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