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之后,到底什么肉能吃?哪些动物可以合理利用?6月中旬,受全国会委托,市会开展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以下简称“一决定一法”)执法检查。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不少专家学者、基层单位围绕四大焦点问题,就更好贯彻执行“一决定一法”提出具体建议。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之后,到底什么肉能吃?哪些动物可以合理利用?”执法检查中,不少专家学者、基层单位提出了界限问题。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重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禁食的法律范围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全国会作出的相关《决定》,在野生动物保的基础上,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扩大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执法检查中,大家普遍反映,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已经是普遍认同的观点,但具体到哪些动物不可食用,哪些动物可以食用,各地区的人理解并不相同。此外,“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被纳入禁止食用范畴,但事实上,现有的家畜家禽都是由野生动物驯化而来,二者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
今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被称为动物利用“白名单”,猪、普通牛、绵羊等33种禽畜被列入《目录》,凡是没有列入《目录》的陆生鸟纲、哺乳纲野生动物一律禁止食用。
“但是《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侧重于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而非动物利用。此外,该《目录》也未与野生动物保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相衔接。”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秦鹏建议,在下一步野生动物保的修订过程中,应科学设定野生动物的内涵,制度化地划定野生动物的范围。
重庆人喜爱的“美蛙”,到底还能吃吗?执法检查中,记者询问业内人士了解到,美国青蛙、牛蛙被列入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名单,养殖历史较长、人工繁育规模较大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等,也由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下发文件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这意味着,它们不纳入禁食的陆生野生动物范畴。
全国会作出的相关《决定》明确,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执法检查中,有中药材行业人士反映,由于中药材的特殊性,且目前对食用和药用的界定还不明确,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药材市场经营管理的困扰。
此外,在日常的检查及管理中,形成规模、需求较大的中药材品种,如:蜈蚣、油、蛤蚧、金钱白花蛇、乌梢蛇、鹿茸等,由于家养和野生难以区分,成为了日常管理中难以把握的问题。
“两栖动物一会儿在岸上,一会儿在水里,到底归谁管?”执法检查中,不少人提出了整合野生动物保护职能的建议。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林业部门执法力量比较薄弱,且缺乏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很难承担繁重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任务。此外,动物疫病防控是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由于野生动物种类繁多,情况复杂,防疫检疫目前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监管到位。
对此,有基层单位建议,统筹林业、农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力量,在相关职能部门设立专门的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统一负责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在基层执法过程中,有时因为猎获动物数量少、价值低,即使按最高限处罚,也难以对非法猎捕者形成震慑,不能达到教育警示的效果。”执法检查中,有基层部门建议,合理提高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成本。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规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将被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违法成本则相对更低。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还明确了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和方法,并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南川区政府表示,虽然区里发布了相关通告,但现在的违法猎捕工具和方法不断翻新,难以穷尽列举,因此建议在相关条文中增加“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工具和方法”的表述,为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本报记者 颜若雯
农业农村部5月29日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首次明确了33种家养畜禽种类,凡是没有列入《目录》的陆生鸟纲、哺乳纲野生动物一律禁止食用。
●猪 ●普通牛 ●瘤牛 ●水牛 ●牦牛 ●大额牛 ●绵羊 ●山羊 ●马 ●驴 ●骆驼 ●兔 ●鸡 ●鸭 ●鹅 ●鸽 ●鹌鹑
●梅花鹿 ●马鹿 ●驯鹿 ●羊驼 ●火鸡 ●珍珠鸡 ●雉鸡 ●鹧鸪 ●番鸭 ●绿头鸭 ●鸵鸟 ●鸸鹋 ●水貂(非食用) ●银狐(非食用) ●北极狐(非食用) ●貉(非食用)